相比,注销后是可以再向政府申请恢复的。并不存的制度。而香港由于和国内法律制度上有所区别,所以在注销后,还可以申请恢复。
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
《公司条例》第76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《公司条例》第4分部(登記冊),第760条(恢复注册)规定: (1)公司如有以下情况,则——的名称——根据第746或747登记册剔除;或根据《前身条例》第291条从登记册剔除;及已根据该条解散。的董事或成员的人可向处长申请,要求将登记册。 (2)上述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。就此而言,处长收到该申请之时,即为该申请提出之时。 (3)上述申请须随附一项陈述,述明——申请人的董事或成员;及第761(2)条指明的条件已获符合。 (4)处长可接受上述陈述为第(4)(a)及(b)款所述事宜的充分证据。
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
以行政方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:
1、是在仍在经营的情况下被除名解散的;
2、公司被除名时仍持有财产,现已变成无主财物归政府所有,恢复注册;
3、注册处处长提交所有最新的文件。
恢复后,如果打算继续使用,就需要每年正常年审和做账审计报税。不关闭了,避免再有麻烦。超期年审,且被除名的话,恢复、补交的政府罚款比较多,所以按正规程序办理下来费用会比较高的。
如果要避免被除名或受处罚,那么香港政策新规也一定要重视起来并认真执行,比如CRS实施后,税务申报将成为检查重点,所以年审维护和做账审计很有必要。此外KYC、挂水牌、SCR备案等都需要按要求执行,以确保正常运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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